近日,生態(tài)環(huán)境部、工業(yè)信息化部、商務部、海關總署聯(lián)合發(fā)布關于調整輕型汽車國六排放標準實施有關要求的公告:自2020年7月1日起,全國范圍實施輕型汽車國六排放標準,禁止生產(chǎn)國五排放標準輕型汽車,進口輕型汽車應符合國六排放標準。

四部委:7月1日起全國范圍內禁止生產(chǎn)“國五”排放標準的輕型汽車

近日,生態(tài)環(huán)境部、工業(yè)信息化部、商務部、海關總署聯(lián)合發(fā)布關于調整輕型汽車國六排放標準實施有關要求的公告:自2020年7月1日起,全國范圍實施輕型汽車國六排放標準,禁止生產(chǎn)國五排放標準輕型汽車,進口輕型汽車應符合國六排放標準。對2020年7月1日前生產(chǎn)(機動車合格證上傳日期)、進口(貨物進口證明書簽注運抵日期)的國五排放標準輕型汽車,增加6個月銷售過渡期。

以下為公告詳情:

公告 2020年 第28號

關于調整輕型汽車國六排放標準實施有關要求的公告

為執(zhí)行《輕型汽車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測量方法(中國第六階段)》(GB 18352.6-2016)要求,落實近期穩(wěn)定和擴大汽車消費政策,現(xiàn)將調整輕型汽車國六排放標準實施有關事項公告如下:

一、自2020年7月1日起,全國范圍實施輕型汽車國六排放標準,禁止生產(chǎn)國五排放標準輕型汽車,進口輕型汽車應符合國六排放標準。

對2020年7月1日前生產(chǎn)(機動車合格證上傳日期)、進口(貨物進口證明書簽注運抵日期)的國五排放標準輕型汽車,增加6個月銷售過渡期,2021年1月1日前,允許在全國尚未實施國六排放標準的地區(qū)(遼寧、吉林、黑龍江、福建、江西、湖北、湖南、廣西、貴州、云南、西藏、甘肅、青海、寧夏、新疆等省份全部地區(qū),以及山西、內蒙古、四川、陜西等省份公告已實施國六排放標準以外的地區(qū))銷售、注冊登記。

二、輕型汽車國六排放標準顆粒物數(shù)量(PN限值)6.0×1012個/千米過渡期截止日期,由2020年7月1日前調整為2021年1月1日前。2021年1月1日起,所有生產(chǎn)、進口的國六排放標準輕型汽車,PN限值應符合6.0×1011個/千米要求。

三、汽車生產(chǎn)、進口企業(yè)作為環(huán)保生產(chǎn)一致性管理的責任主體,應按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》和有關規(guī)定,在產(chǎn)品出廠或貨物入境前公開車型排放檢驗信息和污染控制技術信息,確保實際生產(chǎn)、進口的車輛達到排放標準要求。

[責任編輯:張倩]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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